福建省加强流域湿地水环境保护工作
福建省加强流域湿地水环境保护工作
2011年12月2日,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七次会议通过了《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》,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。该条例从水环境保护的角度,对流域湿地保护进行了规范。条例共7章54条,明确闽江、九龙江、敖江、晋江、汀江、龙江、漳江、木兰溪、萩芦溪、交溪、霍童溪、东溪等十二个流域为福建省的重点流域,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、防治结合、综合治理的原则,加强区域联防,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,严格控制工业污染、城镇生活污染,防治农业面源污染,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,保护水生态资源,预防、控制、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。严格限制在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。